首先,在本市从事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平台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路线;
其次,注册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网约车平台公司同时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其合乘业务客户端应单独设置。
对于合乘行为则做出以下6条要求:
(一)提倡免费合乘、互助合乘,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乘服务行为;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合乘趟次不得超过4次。
(二)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油、气、电费和通行费等部分出行成本。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三)合乘各方必须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五)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计时收费信息;
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临时摊算合乘相关费用或计时收费;
禁止合乘参与者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
(六)凡超出合乘行为规定的范畴,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